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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拘留的适用有什么条件?中国刑事拘留适用分析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日 广州刑事律师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州书源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司法拘留的适用有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 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 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 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 留。故拘留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经查实,当事人如果确实无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能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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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拘留适用分析

一、 问题的提出

超期羁押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而其起点就是刑事拘留措施,本文拟从制度构建的角度,分析拘留措施的适用问题。

二、 刑事拘留的性质

1、 拘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即拘留是一种保障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措施。

2、 拘留适用的紧急性、短期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为24小时,可见拘留为一种紧急措施,非紧急情况不可适用,如需适用,时间要尽可能减短。但是,我国还规定了大量拘留延长的;例外情况;,然而实践中,例外已经和原则发生了替换。

3、 拘留适用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由于拘留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这也就是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令状原则。

4、 侵益性。拘留的行使,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国家公权力的尖锐冲突,应由法律严格规范,避免错拘,乱拘。

三、 中国刑事拘留的制度缺陷

1、 拘留决定的主体属于公安、检查机关。

由于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对拘留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往往只要公安机关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几乎都可以直接适用拘留。

2、 对拘留适用条件的规定操作性不强。

如,刑事诉讼法第61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几乎已经将所有情况包括在内,公安、检察机关可以依此类条款任意裁断拘留。

3、 拘留期限的延长过于随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显而易见的,拘留期限的延长,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可以依侦查,讯问的需要而随意适用。

4、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缺乏适当了救济途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虽然法律赋予了被追诉一方的申诉权,但是明显的,缺乏对该权利的保障措施,正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此条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四、 对拘留的制度改良

1、 羁押机构与侦查机构分离

在许多现代法治国家,羁押由专门的羁押机构来执行,讯问要在羁押机构指定的场所内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有效地防止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且,羁押同就侦查分离,羁押期限并不是侦查的附属品,在合法的羁押期限到达时,羁押机构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无须得到侦查机构的批准。

2、 确立司法令状制度

原则上,没有司法令状不得开展侦查行为。对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拘留行为,更要有严格的司法程序,不能由负有追诉职能的机构任意行使。法院签发拘留证时,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3、 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而严重违法的超期羁押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是以竟然成为了对超期羁押的制度保障

五、本次清理超期羁押的行为,应该说是深得民心,希望;阳光羁押;离我们更近,法治离我们更近。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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