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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刑事申诉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1年4月6日 广州刑事律师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州书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申诉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司法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不服所提出的申诉。依法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打造阳光检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刑事申诉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现行刑事法律在刑事申诉方面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纵观刑事申诉立法现状,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对被害人从被告人处获得物质损失赔偿的权利作了保障,但这种保障却极其有限。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提出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虽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而使得法院的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申诉人通过其它途径又难以得到救济,导致刑事申诉的产生。


  部分办案人员急功近利,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责任心不够


  一方面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人们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执法氛围、执法效率有了较高要求。案件当事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和诉讼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另一方面各级执法机关或多或少都有办案率、破案率、结案率等目标任务,使得一些执法机关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而忽视案件质量。导致办案过程中,部分侦查人员只注重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审查,弱化了办案程序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所以,当案件当事人的维权要求与办案人员的急于破案思想相碰撞时,往往会导致办案人员诱供、骗供、粗暴取证等行为的发生,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引发当事人的刑事申诉、赔偿要求,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均源于此。


  部分申诉人法律知识不成熟、认识片面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人们知道法律不只是惩罚犯罪,更是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成为越来越多的群众的合理选择。但部分申诉人的法律知识并不成熟,他们对法院的裁判、侦查机关采取的措施往往用自己的观点来衡量。不管大事小事、有罪无罪,只要法院裁判、侦查措施不尽其意,他们就片面的认为不公平,将过错归责于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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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现状与思考


  根据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目前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缺陷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刑事自诉案件历来成为刑事审判的难点,许多基层法院刑事审判都为自诉案件所困,要么是无法结案,要么是案了事未了,当事人缠诉上访,成为一大不稳定因素。故审理好刑事自诉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基于此笔者汇总了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若干问题,并就如何改变目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及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一、立案环节存在问题及思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查看全文


  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要具备下列几个起诉的条件: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 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2、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3、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诉状的名称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为。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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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书的格式





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将因此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当事人行使诉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的重要案件事实之一。根据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这一规定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部分呢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2000年3月,被告人张某因琐事将其邻居周某打成重伤,后逃跑。当月,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经审查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02年12月,张某在外地被抓获归案。2003年4月公诉机关将该案起诉到法院,被害人周某受告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案审理中,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在权利受到侵犯三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案件没有得到处理之前,民事部分应当中止,诉讼时效也中止,在案件提起公诉时诉讼时效才继续计算。


  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既要执行的有关规定,又要看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要针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判断。


  一方面,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诉讼时效的计算仍要遵循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要求。就本案而言,应确立以下事实和基本认识:1、被害人是遭到其邻居所伤,其当时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并知道明确的侵害人;2、该案属于身体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案件,其诉讼时效为一年;3、民事诉讼不能以被告逃跑在外为理由而怠于行使权利,这一情况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理由,否则同样要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可见,本案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仍应从权利受到侵害时即 2000年3月起算,且其诉讼时效为一年,除非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案件得到处理之前民事部分应当中止,且诉讼时效也中止的诉讼理由。对此,笔者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所谓;先刑后民;原则,它是法院为了保证不同程序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不出现冲突和重复,而在案件处理的程序上的设定。;先刑后民;原则本身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理由。而且,本案当事人根本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在没有两个诉讼存在的前提下,根本就谈不上;先刑后民;。而如果当事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法院裁定中止,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而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另一方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我们也要看到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分析判断。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告诉对象的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为它本身涉及刑事案件,在案件的处理上必然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可以想象,当事人报案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为了在民事损失上能够得到处理。那么根据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2、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开始日期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具有即时性,该事由消失后即开始重新计算时效,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即开始侦查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可以认为被害人对权利的主张也处于持续状态,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因此,直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并审查起诉,诉讼时效才能重新计算。这与我国规定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是一致的。可见,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来看,本案中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其间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诉讼时效中断状态。只有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开始一年后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才能认为超过诉讼时效。


  另外,笔者认为,如果案件中被害人的伤情不是重伤,而是轻伤,依法属于自诉案件,那么,假如被害人以被告人外逃为理由在一年内既不提起诉讼也不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报案,则即使刑事部分没有过追诉期限,民事赔偿部分依法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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