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审判

终止审理制度并不利于对死者人权的保护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日 广州刑事律师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州书源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终止审理制度并不利于对死者人权的保护

  很多学者认为设立终止审理制度可以使有关当事人及时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免受诉累,障其合法权益1,从而有利于保障其基本人权。然而,被告死亡即终止审判就真的能够切实地保障死者的人权吗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一般涉及到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隐私等等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无罪推定的权利;获得公正、独立的法院迅速、公开审理的权利;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的权利;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沉默权;不受非法的或不必要的逮捕、羁押的权利;自行辩护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的权利;免费获得翻译帮助的权利等等。 以上内容说明,被告人拥有一项基本的人权,即获得法院公开审理的权利,也就是被告人的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和辩护的权利,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其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权利。诉讼权是应然权利、自然权利,更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3 所谓的;应然;、;自然;,实际上就是指普通人依据人的本性而享有的、任何人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它应该同人格权一样属于死者权利的延伸。也就是说,无论被告人是否已经死亡,其均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洗刷自己的罪名。


  或许有人认为,对死亡的被告不开庭审理,并且终止审理,就没有必要再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了。然而,这种观点在中国的特殊社会情况中是行不通的。中国由于几千年来社会习惯的发展,形成了一种熟人社会,熟人之间高度重视亲情、友情、乡情,相互之间讲究礼节、谦让、相互尊敬。也正是这种稳固的血缘、地缘纽带,把祖祖辈辈的命运都联系起来,荣辱与共,因而人人都必须注重信义和声誉,才能保证自己获得别人的认可。人情和;面子;是熟人社会的通行证,也是最重要的人际关系调节器。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都生活在对方的视野里,只要稍有出轨,就可能陷入;过街老鼠;的境地。虽然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现今的熟人关系没有以前那么根深蒂固了,但其本质却并没有改变。只要某人因涉嫌某种犯罪行为而被起诉到法院,他的社会评价就会严重下降,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他的;面子;也将受到极大的破坏,甚至亲情、友情也会受到极大的破坏。除非他最终被宣判无罪,才能真正地恢复其在熟人社会中的声誉。然而,这种终止审理的制度,仅仅是终止了原有的审判,并没有得出被告人究竟是否有罪的结论。由于被告人往往在案件进入程序之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因此,在不少人看来,被宣告终止审理的被告人很有可能就是有罪的,只是因为其已经死亡才没有遭受刑罚处罚。换句话说,在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终止对案件的审理,有时将使死者永远背负着某种犯罪的;恶名;。这实际上是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一种剥夺。


  可能有学者会认为由于被告人死亡不能参加审判,很可能会侵犯其诉讼权利,导致判决难以实现公平正义。但我国规定,决定被告人有无罪责及罪责大小的主要根据,并不在于被告人的口供。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在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如果能够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完全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他的亲属可以为其辩护,也可以请律师辩护。如果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则理应判决被告无罪。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终止审理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不同


刑事诉讼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比较


刑事诉讼终止的几种情形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第150条和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起诉书中涉及的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公诉案件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如何计算公诉案件的期间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ajncls.com/news/view.asp?id=1007116692923 [复制链接]

法律咨询热线:18011940099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