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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与法国人结婚不到一年遭驱逐行政抗诉案 自诉案件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9日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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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国人结婚不到一年遭驱逐行政抗诉案

2005年3月1日,居住在94省Boissy-Saint-Léger的中国公民Y女士收到了一封来自Val de Marne省府的挂号信。


  正在吃午饭的Y女士打开信封后,心头一惊,尔后低声抽泣。她的丈夫Bories先生看过妻子递过来的信件后也黯然神伤,默默不语,想不到日思夜想盼来的决定竟是94省省长对其中国妻子的一纸驱逐令。当天下午,在朋友的介绍下,这对新婚夫妇拨通了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的电话。


  3月3日,即48小时以后,Melun行政法院秘书处收到了该律师事务所就Val de Marne省长对法籍Bories先生的中国妻子发出的驱逐令提出的紧急抗诉申请。


  第二天,Y女士收到了Melun行政法院的加急电传,通知Y女士紧急出庭。


  3月5日上午9时,Melun行政法院就法籍Bories先生在法合法居留的中国妻子Y女士被驱逐出境一案紧急开庭。


  94省省长代表出庭辩解如下:中国公民Y女士20003年1月在没有法国合法签证的情况下,经人蛇协助偷渡进入法国境内。2003年2月7日,Y女士以在中国学习法轮功遭到中国地方政府迫害为由向法国无法籍难民保护局申请了政治避难。同年3月8日,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OFPRA拒绝了Y女士的难民保护申请。5月9日,法国难民委员会CRR又驳回了Y女士的难民申请。2003年6月7日,在94省省长限定的一个月离境期限到期时,边境警察海关仍未有Y女士的任何离境纪录。2004年3月,Y女士与法国人Bories先生结婚,并以此为理由重新向94省外国人管理中心提出居留合法化的申请。2004年9月1日,外国人居留委员会研究了Y女士的情况后,认为Y女士不符合1945年11月2日通令中的第15-1款规定的条件,即以Y女士没有合法签证,结婚期限不超过一年为由再次拒绝了Y女士居留合法化的申请。同时,鉴于Y女士的父母、孩子、兄弟姐妹均在中国,并且Bories先生不能讲中文,Y女士不会讲法文,这种婚姻的动机和目的值得怀疑……


  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就警察局的辩解进行了反驳 :


  首先,1945年11月2日通令虽然强调取得居留需合法签证,但内政部通令表明,在此条件下视个人及家庭情况而论。而1997年跨部行政通令中,则明确取消了这一条件。


  其次,2004年9月1日,94省居留审查委员会中没有行政法院院长代表参加。此决定的作出不符合居留审查委员会成员中心的须有大事法院、行政法院、警察局三方代表参加的要求,因此应视为无效。对于Y女士的婚姻,仅仅因Y女士不能讲法语,Bories先生不能讲中文,就怀疑其结婚的动机和目的,这是一大笑话。真正的爱情既可以没有面包,也可以没有语言。


  再次,警方认为Y女士结婚不到一年,是从其领取结婚证开始计算的。事实上,Y女士和Bories先生共同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一年半。其大楼看门人、邻居及同事均有证明。仅仅讨论其子女、其兄弟姐妹和其父母均在中国而不谈论Y女士与Bories先生在法国重组的家庭,它违反了欧洲人权法第8条的准则。


  最后,1945年11月2日通令中外国人居留12bis条款中明确写明:除非当事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与法国人通婚者均应无条件得到警察局发放的“私人生活及家庭居留权”。


  总之,对与法国人共同同居生活超过一年半以上,从未触犯过法国法律的Y女士实行驱逐,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是违法。


  在听取了省长代表及律师的激烈辩论之后,Melun行政法院院长最后作出了裁决:根据欧洲保护人权公约第8条,根据1945年11月2日通令中第15-10,12Bis 4°,12Bis 7° 相关条款,根据行政法院及行政上诉法院法典,Val de Marne省长对Y女士驱逐出境予以取消,此判决将送达Y女士。此外Val de Marne省长于2005年3月9日签发给Y女士一年注明“私人及家庭”字样的居留证。





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14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其他案件。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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