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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知识

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级别管辖裁判规则7条

发布时间:2021年7月20日 广州刑事律师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一、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



  我国除设有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一些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这些法院也管辖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军事法院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铁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的合同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虽然这些专门法院有特定的受案范围,它们所受理的案件也具有专属性,但这种专属性与专属管辖不同。


  另外,在专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时也存在着专属管辖与非专属管辖之分,例如就对一些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范围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以上就是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有哪些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是有不同的范围的。我们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果你有什么其他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我们会为你详细解答。







级别管辖裁判规则7条

  1.标的二千万,一方当事人外地,一审能否高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作为审理民商事级别管辖异议纠纷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2.被告反诉标的超本诉级别管辖标准的,不移送管辖


  ——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总标的或反诉标的超过一审管辖权限的,依管辖恒定原则,不应改变该案件的级别管辖。


  3.诉讼标的额出现管辖真空时,由级别较低法院管辖


  ——出现上、下级法院均无权管辖的;管辖真空;时,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通过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来解决。


  4.非财产案件所涉诉讼标的额,仍可为级别管辖依据


  ——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而非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非财产案件所涉标的额仍可成为级别管辖依据。


  5.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以级别管辖错误所提再审申请


  ——原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15种再审事由,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可适用,案外人不能援引。


  6.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但不能越级申请再审


  ——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的;上一级;有别于;上级;。法院不受理越级申请再审。


  7.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应遵级别管辖规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的级别管辖,应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


  规则详解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典型裁判案例﹞


  1.标的二千万,一方当事人外地,一审能否高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作为审理民商事级别管辖异议纠纷案件的依据。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2014年,安徽的杨某因与贵州的矿业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诉讼标的3600万余元。贵州高院立案后,矿业公司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①第38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故,即便本案属于区法院管辖,依上述规定,作为上级法院的贵州高院亦有权管辖。②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贵州高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为3600万余元,且杨某住所地不在贵州辖区,故本案属于应由贵州高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实务要点:依最高人民法院第10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18号;杨某与某矿业公司管辖异议案;,见,载。


  ﹝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2.被告反诉标的超本诉级别管辖标准的,不移送管辖


  ——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总标的或反诉标的超过一审管辖权限的,依管辖恒定原则,不应改变该案件的级别管辖。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反诉标的⊙移送管辖


  案情简介:2013年,开发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当地中院起诉建筑公司要求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500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反诉请求开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违约金等2000万余元。该中院以反诉标的超过其管辖权限为由将该案移送上级高院审理。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反诉所涉及的诉讼请求并非一定要与本诉一并提出,当事人有根据标的额及管辖利益考虑,选择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的权利。基于该选择权,反诉由受诉法院与本诉合并审理,更符合管辖恒定原则。第127条有关默示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虽未明确反诉是否与不提异议的答辩一样适用该条款,但从该款立法意旨看,体现了对级别管辖的重视,而通过反诉改变管辖法院,更易扰乱既有的管辖秩序,使管辖法院随时有可能因反诉而调整,处于高度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案件正常审理。另外,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此处;合并审理;的法院显指受诉法院,并未明确限制反诉标的额须符合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从司法实践看,由受诉法院合并审理本诉、反诉,更符合诉讼便利的原则。故本案中,一审法院对建筑公司反诉有管辖权,该法院向上级法院移送案件不当。


  实务要点: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总标的或反诉标的超过一审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限的,根据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不应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案;,见,载。


  备注:最新修订实施的司法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该批复中上述规定内容因与本条规定冲突,不再适用。


  3.诉讼标的额出现管辖真空时,由级别较低法院管辖


  ——出现上、下级法院均无权管辖的;管辖真空;时,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通过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来解决。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管辖真空⊙本辖区


  案情简介:2013年,建筑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当地中院起诉开发公司,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该中院认为,根据当地新疆高院规定,其只能受理2000万元以下标的案件,故以标的超过其管辖权限为由,将该案移送新疆高院。开发公司以规定新疆高院只管辖;本辖区5000万元以上;标的案件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根据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民商事案件依影响范围、性质等因素,划分管辖级别,相关条款中;本辖区;表述,均为各级法院各自辖区。进一步将上述标准量化为案件标的额,同时,增加了对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因素的考虑,并相应降低了该类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以使其得以在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从而保障案件公正裁判、排除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结合规定及前述管辖标准的立法目的,新疆高院管辖规定的;本辖区;应为新疆高院辖区。本案中,因上、下级法院辖区不同,导致部分超出下级法院受理标的额上限,双方当事人又均在上级法院辖区,而标的额亦不足上级法院受理下限的案件,出现上、下级法院均无权管辖的;管辖真空;时,应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通过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来解决。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法院向上级法院移送案件不当。


  实务要点:因上、下级法院辖区不同,导致部分超出下级法院受理标的额上限,双方当事人又均在上级法院辖区的案件,因标的额亦不足上级法院受理下限,出现上、下级法院均无权管辖的;管辖真空;时,应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通过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来解决。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案;,见,载。


  4.非财产案件所涉诉讼标的额,仍可为级别管辖依据


  ——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而非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非财产案件所涉标的额仍可成为级别管辖依据。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非财产案件⊙诉讼标的


  案情简介:2012年,实业公司股东开发公司以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由1亿元增资至3亿元损害其股东权益为由,向江苏高院起诉实业公司及其他股东,其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赔偿其损失1.9亿元。一审以非财产案件应由基层法院审理为由裁定驳回确认之诉,以给付数额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给付之诉。


  法院认为:依规定,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交纳标准不同,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依据。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据案件的影响、案件的性质、案情的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等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0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法院的主要标准是诉讼标的额。本案系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各方当事人对该决议涉及的增资数额为2亿元并无异议,故本案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额为2亿元,江苏高院有权管辖。开发公司诉请赔偿金额为1.9亿元,数额具体明确,该给付之诉亦应由江苏高院审理。故裁定江苏高院继续审理确认之诉,立案受理给付之诉。


  实务要点:依规定,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交纳标准不同,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125号;某开发公司等与某实业公司等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见,载。


  5.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以级别管辖错误所提再审申请


  ——原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15种再审事由,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可适用,案外人不能援引。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再审规定⊙再审程序⊙管辖错误⊙再审申请


  案情简介:案外人以级别管辖错误申请再审,法院应否受理


  法院认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以及处理等方面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是不同的,不能适用第179条规定的情形,第179条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再审事由是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可适用,其不能泛化为案外人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时的援引对象。当案外人申请再审不能充分满足法定要件的情形下,即使案件存在违反级别管辖的事实,上级法院亦不宜仅以案件存在管辖错误为由裁定进行再审。至于上级法院是否按照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对该案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属于上级法院依职权进行监督的范围,不属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


  实务要点:第179条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15种再审事由是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可适用,案外人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不能援引。


  案例索引:见,载。


  6.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但不能越级申请再审


  ——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的;上一级;有别于;上级;。法院不受理越级申请再审。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再审规定⊙再审⊙上一级法院⊙越级申请


  案情简介: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可否越级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申请再审管辖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及审理上的职权划分。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的;上一级;有别于;上级;。如越级申请再审,法院不应受理。


  实务要点:当事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受理。


  案例索引:见,载。


  7.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应遵级别管辖规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的级别管辖,应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仲裁⊙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管辖


  案情简介:2007年,经法院调解,农业集团等债务人应偿还资产公司1亿余元。同年7月11日,法院保全查封了农业集团名下的土地使用权。2009年1月,西安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对前述土地使用权续封。同年11月,案外人信用社提出执行异议,以雁塔区法院2006年4月19日送达给信用社的以该土地使用权抵偿其1亿余元债务的裁定为依据,主张上述查封土地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0条第2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的级别管辖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雁塔区法院当时只能管辖200万元标的额以下的执行案件,此案的受理法院只能是陕西高院,故雁塔区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实务要点: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的级别管辖,应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执监字第88号;某资产公司与某信用社执行异议案;,见,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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