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发布时间:2014年7月9日 广州刑事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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