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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完善我国侦查辨认规则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7日 广州刑事律师

辨认是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或审查犯罪嫌疑人而组织安排的有关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场所进行识别的一种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与辨认相关的条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仅对辨认作了简单的规定, 这不利于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在此, 笔者就如何完善我国的侦查辨认规则提出如下构想。

一、适时采取双盲辨认。双盲辨认指辨认的主持者与辨认人均不知道辨认对象里有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谁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辨认方式。这是1998 年美国心理学会任命的某课题小组向司法部门提出的一个简便易行的建议。

心理学研究表明: 人们都喜欢把自己的言行向着自己所认同或比自己更权威的人的方向靠拢。辨认过程中, 辨认活动的组织者与辨认人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人际影响和加工。无论组织者是否故意对辨认人施加影响, 其下意识、不经意的一些行为都有可能为辨认人所“意会”, 并严重地影响辨认人的注意和自信, 以使自己的辨认结论“趋向”主持者的要求。

当主持人与辨认人双方均不知辨认对象里有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谁是犯罪嫌疑人时, 就能够有效避免辨认人在辨识阶段受到此类影响, 而只能依靠于辨认者自身的判断, 因而结果会更加客观、公正。

二、辨认中的侦查人员与辨认人的对话应仅限于必不可少的交谈, 并考虑在这一过程中引入律师和心理专家在场制度。侦查人员在辨认过程中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各种形式暗示犯罪嫌疑人。应在辨认开始前就明确告知辨认人, 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在该组辨认对象中, 其他人也不知道谁是犯罪嫌疑人。辨认人的任务仅仅是从辨认队列中自行发现有无某人是他先前所感知的犯罪嫌疑人。而且, 辨认者本人并不一定要作出确切的结论, 也有可能出现难以作出结论的情况。重要的是该过程不应受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影响, 而只是依靠辨认人自己的判断来完成。

为了完善这一过程, 可以引入律师和心理专家作为辨认的见证人。律师和心理专家在场, 有利于监督辨认程序的进行, 及时排除和纠正违规操作, 实现对辨认的外部监督。由此提高辨认活动的透明度, 增强公开性, 确保辨认的合法进行。

三、除非紧急情况或基于侦查的特殊要求,才可以采取单人辨认或照片辨认。而通常情况下必须坚持混杂辨认并合理地组织被辨认者。辨认时, 若待认定的对象混杂于人数较多、形态相似的人群之中, 势必会加大辨认者认定的难度, 但可以提高辨认结论的可靠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 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该数量下限的规定已经可以达到合理设定混杂数量的要求。然而并非人数或照片数目越多越好, 设置过多的数量会极大地增加辨认难度,增大辨认投入的成本, 而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甚至还有可能达不到原有的目的。

四、在辨认开始前即询问辨认人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特征, 并请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而不是在辨认结束后陈述其对辨认结论的信心。辨认前询问辨认人很重要,内容应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典型特征。询问结论与辨认结论的差异越小, 则辨认结论的可靠性越高。而辨认人在辨认进行中的信心强弱能够较为真实的体现其对辨认结果的确切性。若在辨认结束后才要求辨认人陈述, 则不能排除辨认过程中的一些因素对辨认人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五、只要条件许可就应该及时展开辨认工作并制作完整规范的辨认笔录。及时展开辨认, 缩短从案发到辨认的时间间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辨认人在记忆环节发生的缺损和遗忘, 有助于提高辨认准确率。而规范的辨认笔录至少应包括: 辨认的时间、地点,辨认场所的基本条件, 辨认人员的基本情况, 包括对辨认人智力水平、利害关系、精神状态的审查, 辨认对象各自的基本情况, 辨认结果及辨认的依据, 辨认人员及组织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六、如果视以上规则之确立和完备为“软件上的升级”, 那么,还需要同步实现“硬件上的升级”, 即设立专业的辨认场所、添置必要的辅助设备。例如, 设立单方向透光可视的玻璃隔窗可以避免辨认人因被嫌疑人同时看见而增加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用电脑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档案, 可以提高辨认效率, 实现多个侦查机关的资源共享。辨认过程中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全程监控, 对规范辨认既是一种有效监督, 同步生成的录音录像资料又可以作为辨认笔录的组成部分以印证其合法性和可靠性。

七、提升辨认措施的立法层次, 由刑事诉讼法统一规范辨认程序。现有关于辨认的法律规制依旧是位于部门规章的层面, 其效力的范围和力度均有不足, 在一些具体规定上甚至发生冲突。将其统一规定, 纳入刑事诉讼法能够提升其法律效力的等级, 促使侦查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规范辨认予以足够的重视。

影响证人辨认的因素有很多并且它们彼此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我们不可能穷尽各种因素并制定与之精确对应的规则以解决辨认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上构想只能顾及到相关的大多数问题, 作为对现有辨认规则的一些完善与补充, 以利于辨认工作的规范性开展和辨认结论准确度的提高。
注释:
徐立根. 侦查学[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136.
孙金鑫, 王刚. 如何使目击证人进行有效辨认[j] . 公安教育, 2001. (3) . 出处:《人民检察》2007年第17期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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