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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犯罪动机的形成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5日 广州刑事律师

犯罪动机的形成。(一) 人和犯罪人
在考虑论述犯罪动机的过程中,笔者出现了以“人”作为犯罪动机形成基础来进行的念头,盖闻造物主创造了人;殊不知他自己也未曾预料到,人类的能动性和创造力是如此之强。数千年的进化使人的思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实在匪夷所思。它的内涵和包容是如此的广博、同时它的黑暗和骚动又是如此的剧烈。谈及人的问题犹如谷底仰望高峰,祈求着峰顶的恩惠。在这座法学的殿堂里。一代代的巨人们朝它“顶礼膜拜”。希冀能从更深入的角度来探索关于人的问题。虽然结果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但总比固步自封要好些。这里根据赵宝成教授的观点,把人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来分析:
1,人: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属性(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或融合。其中社会属性是人(包括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首先,应当承认,人(包括犯罪人)来源于动物,并且迄今带有动物性的特征,即自然属性的一面。基于此点,犯罪实证学派的奠基人之一龙勃罗梭得到启发,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课题。虽然对于他的学说形成的过程我们当代人所知甚少,但或许从他于1906年在都灵的犯罪人类学大会上的讲演中能略知一二:“望着这些奇怪的畸形物,我好象是一个茫茫黑夜的迷津者,猛然间看到了一条光芒灿烂的道路。在我看来,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的帷幕终于被揭开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会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以上述内容看来,伟大的实证主义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以人的动物性为出发点的。
其次,应当承认,人(包括犯罪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是一种社会动物,一种文化动物,而且社会性是人(包括犯罪人)本质属性。20世纪初的犯罪社会学派所推崇的社会属性是研究犯罪的重要途径。是从这一根本的出发点。形成了代表一个时期的理论体系。其中一个代表人物埃德温·h·萨瑟兰的“差别交往理论”及其后来的“白领犯罪现象”使犯罪学家注意到了现代社会中的“体面阶层”的犯罪行为。
再次,还必须承认,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融和,而不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简单凑和,这种所谓的凑和只会使人表现的一半是魔鬼,一半是天使。关于这一点,一位先哲曾说过这样的话:“人性是感性的和理性的互渗,自然性和社会性的融合,二者是合二为一,融为一体的。”
2,犯罪人:在犯罪学中,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人是外显的严重违反社会行为的实施者,(即严重破坏社会法律秩序,伦理秩序及政治秩序的行为)是“犯罪人”这一特定身份的“外在标志”。
作为犯罪人,他有特殊属性,即反社会性,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是指犯罪人的人格所呈现出的与社会规范和价值准则相悖的品质或倾向。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具有错误的信念体系。所谓信念体系,是指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的系统的观念形态。犯罪人错误的信念体系表现为:极端个人主义;对现存社会极端的否定或敌视态度;接受某种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对立的亚文化等。
第二,具有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挫折状态。
第三,自我意识发展欠缺:具体表现为过于自卑或者自我中心;良心,羞耻心,责任感,法律意识等内在的自我价值准则不成熟,缺乏应有的自我控制等。
第四,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如高度内倾或高度外倾,冷漠孤僻,虚伪狡诈,爱慕虚荣,意志力差等。
第五,不良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习癖化。
(二) 人的动机和人的犯罪动机
1, 人的动机
我们人类是生活在社会的实际生活中的人,生活时间活动的内容除了较为复杂的实际活动之外,还包括一些较为简单的实际活动,即人的一切活动都是这样。人的动机与其他心理活动一样,是大脑对外部世界影响的反映。一方面,它是外界客观事物作用于大脑的结果;另一方面,它又能动地作用于外部世界,承认动机对人的影响有重要的意义。
动机(motive)原意指引起动作的意思,它是一个古老而常有分歧的问题。它的功能有:①激起个体的活动;②使个体的活动在激起后继续维持下去;③引导个体的活动趋向一定目标;④动机有选择的功能;⑤当活动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后,动机激起的某种活动才能停止。例如:当一个人口渴时,渴的动机就会激起他去寻找水,在水未找到以前,他就会一直继续下去。同时,在找水的过程中,水是目标,而与水无关的东西不会引起他的注意。在找到水以后,还需要经过加以确定:是否是水、是否有毒等。满足了渴的需要后,找水的动机也就停止了。
马斯洛的学说中认为人的动机是需要的一种表现。而根据人的需要又可以分为五个层次:
Ⅰ,生理需要:饥饿、口渴、衣着、性等。这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关系到人类的生存,是推动人的行为的最强大的动力。
Ⅱ,安全需要:当生理需要满足后,对安全感、稳定性、有经济保障等的需要。
Ⅲ,相属关系和爱的需要:对于隶属于某个集团、社会的需要,参与该集团的需要,同该集团中某个人相联合的社会需要,友谊和感情的需要等。此需要比以前两种需要更为细微,与人的生理特性、经历、教育和宗教信仰都有关系。
Ⅳ,尊重的需要:自尊和受人尊敬,包括对名誉,地位的欲望。个人的能力、成就,被周围人们的承认以及较高评价等。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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