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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从男子敲诈“统一”公司看敲诈勒索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日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敲诈“统一”公司

2007年1月,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川籍男子周某窜至以前的单位职工宿舍内偷走一员工的身份证,并用此身份证在农行开立账户。随后,被告人周某按照买来的“统一”冰红茶外包装上的公司地址发出了一封恐吓信,声称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若不能在2007年1月15日中午前将20万元打入其个人账户,就会将该公司生产的一批饮料注射上农药后再投入市场,让公司名誉受损并破产。此信发出后,未收到“统一”公司汇款的周某便打电话给该公司催要,公司随即报警并将周某抓获。

敲诈勒索怎么处罚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勒索公司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因此,怀柔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2年。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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