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辩护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日 广州刑事律师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逃避商检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新罪名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ajncls.com/news/view.asp?id=905113681853 [复制链接]

法律咨询热线:18011940099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