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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房产中介店长侵占顾客购房款被批捕

发布时间:2018年3月3日 广州刑事律师

郭某某在担任北京某中介公司分店店长期间,将顾客本应交给公司的65万元购房款占为己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郭某某批准逮捕。检察官介绍,2005年10月,郭某某升任北京某中介公司分店店长,负责分店内的房屋买卖的全面工作及签订合同和房屋产权过户等工作。2006年8月,该分店一名业务员带顾客杨先生来店里买房,杨先生想购买位于本市丰台区的一处楼房。郭某某让杨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购房定金转到自己个人的银行卡内,并给杨先生开据了一张盖有假的单位印章的10万元收据。之后,郭某某与杨先生在店内签订了购房委托合同。后郭某某又通知杨先生将购房首付款及税款、中介费打到其个人账户。2006年12月,郭某某离职并将收取杨先生的65万元购房款带走。2015年2月,郭某某在外地打电话自首。现今社会,由于社会公众对房产交易程序的不了解和部分房产交易行为的不规范,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承办案件检察官在此提醒社会公众:房产交易涉及的钱款众多,房产中介要严格制定员工的行为规范,以免使公司及顾客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田李)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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