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发布时间:2018年5月5日 广州刑事律师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ajncls.com/news/view.asp?id=913214259937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