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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知识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处理方法 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7日 广州刑事律师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州书源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处理方法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按照第一种处理办法,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还需要进一步熟悉案件情况,然后再移送起诉,这可能会增加工作量,影响诉讼效率,但由于相应的检察机关具备对该案的公诉权、相应的审判机关具备对该案的审判权,避免了一些汇报、协商、指定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按照第二种处理办法,负责侦查的县级公安机关首先要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汇报,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再与当地中级法院协商,法院经研究确定由某一基层法院审判后,还要通知市级检察院,再由市检察院通知与被指定法院对应的基层检察院。这样一来,每个环节可能都需要协商、研究,可能还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如果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侦查羁押期限前尚未能确定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可能不得不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已经延长过侦查羁押期限且不宜变更强制措施,就有可能面临超期羁押的情况。


  由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这些困惑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常常会遇到。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来弥补有关空白,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对于指定管辖进一步明确规范,尤其是在立法上要搞好立案管辖、公诉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衔接,以减少不必要的协商、协调环节,进而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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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又称职务管辖,是指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实施行政处罚所作的分工,职能管辖以对一特定事项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管辖为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简而言之,就是税务行政处罚由税务部门管辖同时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安机关、财政局等行政机关的管辖。

第5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90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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