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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民事行政抗诉的特点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1年8月4日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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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的特点

  民事行政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其主要特点有:


  一、抗诉案件的严格性。抗诉只能对有证据证明原法院判决、裁定确实错误,或审判人员的渎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提出抗诉。抗诉只能一案一抗,不能合并抗诉。


  二、抗诉对象的特定性。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所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包括当事人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而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和经过二审终审而生效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案件的程序性。抗诉必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否则便不发生法定效力。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抗诉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才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对再审程序的制约性。依照法律规定,民事行政抗诉一经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则必然引起案件的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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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属于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属于本法院管辖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例如,根据我国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据第8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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