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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阶段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抗诉 法院不得加重刑罚

发布时间:2022年3月11日 广州刑事律师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大行刑事辩护团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审判阶段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审判阶段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4个月或4.5个月:即:1、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

  1、庭前审查问题

  刑诉法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而不能象适用普通程序那样不移送卷宗,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另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时法官审查案件仅仅是凭感性的,卷宗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2、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

  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这是对刑诉法立法原意的曲解。


  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因此也受到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而被告人要行使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保护,切不可因程序简化而对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


  审判组织的简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即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及副本的时间不受10天的限制,告知被告人、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等开庭时间,也不受3天的限制。即可用传票和通知书,也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记录在卷即可。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简化。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至于辩护人是否出庭可由辩护人自行决定,不出庭的也可以将辩护词在开庭前交给法院。


  法庭调查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这里所说的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应理解为简易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调查程序,即公诉人可以不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公诉人不出庭的公诉案件,控辩双方不得就犯罪事实进行辩论等。但是应当指出,简易程序中仍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二个阶段。


  根据刑诉法第176条、第1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经审判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或者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并应当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审判期限缩短。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这是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经验所作的规定。比普通程序中的审限一个半月大大缩短了,但又不能过短,否则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成。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三、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事审判阶段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相关法律内容,另外值得一的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抗诉 法院不得加重刑罚

人民法院报10月21日登载了沈言同志名为的文章。该文 作者认为,检察院为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时,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可以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其理由是:我国二审程序中能否加重被告 人刑罚的标准是以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为依据的,而不是以是否为被告人的利益为依据,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我国刑 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的目的在于消除被告人对上诉的顾虑,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从而维护上诉制度。检察院不属被告人一方,因此不存在保护被告人上诉 权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法院认 为应当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就应当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加重其刑罚。


笔者认为,其三点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一、诉讼主张与主体是统一的,且诉讼主张是最终判断依据,这是不告不理这一诉讼法基本原则所决定的。


尽管我国刑诉法形式上规定二审程序中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标准是以提起主体为区分的,即被告人上诉不得加重其刑罚,检察院抗诉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但在实质上,这一主体标准最终反映的仍应该是诉讼主体的诉讼主张。


首先,一般情况下,主体与其诉讼主张是统一的,以主体规定上诉不加刑与以诉讼主张为标准是一致的。刑事诉讼法设定的格局是控辩双方地位与力量均衡,分别进 行指控与辩护,并各自代表控方与辩方的利益,被告人不会提出对自己不利的上诉要求,相反,对其有利的理由,他会主动提出,同样,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对 于一审法院因错误而放纵被告人的判决也会主动提出抗诉。因此,法律从诉讼主体的角度来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有道理的,它直接体现了诉讼主张的要求。


其次,在诉讼主体与其主张不一致时,应以诉讼主张为法院审理的依据。检察机关作为准司法机关,也可能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抗诉,那么在这一情况下,应以上诉 不加刑原则设立的原理来判断该原则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立是有其理论依据的,法学理论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当代诉讼理论中的基础理论不告不理 原则演绎而来的,其内容本身体现着不告不理原则的内在精神。不告不理原则的核心在于反对控审一体的纠问式诉讼,它要求对未经





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进行审 理,控审必须分离;法院审判必须受诉讼主张的限制,不得审理诉讼请求之外的问题,不得自作主张并按照自己的主张对案件开展审理,否则,不仅侵犯了控辩双方 的诉权,而且也会导致纠问式的审理结果;如果根据事实或法律需要审理诉讼主张之外的问题,必须由控诉人变更或追加指控,法院不能擅自行事。因此,如果二审 法院在检察机关未提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况下,主动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则明显地超越了诉讼主张的限制,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的要求,违背了反纠问、反司法集 权、被动、中立的现代司法理念。


再次,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它不是为了消除被告人上诉的顾虑才设立的。 原文作者认为,;上诉不加刑的目的在于消除被告人对上诉的顾虑,从而维护上诉制度,检察院不属被告人一方,因此不存在保护被告人上诉权的问题;,因此,可 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也是不妥的。前已述及,上诉不加刑是从不告不理这一诉讼法的基础理论衍生而来的,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无论是 否有利于消除被告人的顾虑,该原则都要存在。当然,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有利于疏通上诉渠道,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利的实现是有实践意义的,但不能因此而混 淆该原则的存在价值与实践意义的区别,从而否定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上诉也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全面审查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不抵触,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其程序法上的权利。


原文作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就应当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加重其刑罚。;笔 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明显错误的,全面审查是就刑事诉讼中法院审查的范围而言的,它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但如何裁判还要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全面审查不 等于可以;有错必纠,加重刑罚;。全面审查的目的在于全面掌握案情,从而有利于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认定,但在全面审查,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还要依据有关 法律规定,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如法院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即使经过全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过轻,基于上诉不加 刑原则的限制,也不能;有错必纠;,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当然,全面审查不是毫无用处的,如果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审,认为量刑过重, 没有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纠正。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而违反正当程序的要求,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大陆法系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英美法系有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及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其目的都是为了通过一定的程序,保障被告人利益不受到侵犯。







当然,合法的 程序并不能保证每一件案件的处理都绝对公正,因为每一种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这涉及一个利弊的权衡问题。根据原文作者的观点,其意在追求绝对的 实体公正,哪怕司法机关主体错位而表现严重的国家主义也在所不惜;但笔者认为,程序公正的结果就是最终的公正,只要这一结果没有侵犯公民的人权,就应该予 以维持。从实体上看,二审维持原判可能确实轻纵了被告人,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惟其如此,才能切实遵守控辩审的基本刑事诉讼格局,把追诉的职能和职责交给检 察机关,充分体现法院中立者的地位,遵守程序公正,确保司法公正,遵守程序正当和保障被告人权益,这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基本要求和观念。






湖南涟源法院副院长被诬为黑保护伞关押292天

核心提示:

“我是一名法院副院长,各种无罪证据在手,要想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都如此之难,换成一个普通老百姓,岂不难上加难!”

从一名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到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再到涟源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谭世斌经历了戏剧般变化的人生。而冤案是怎样酿成的、对冤案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等问题,引发了人们普遍的关注。

经过涟源市人民法院门口时,谭世斌忍不住看了又看。


“新法院的院址,还是我在法院时开的毛山,现在我却成了过客。”谭世斌指着雄伟的法院大楼对记者说。

谭世斌,涟源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当年作为一名年轻的法院副院长,他曾经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二等功等多种荣誉。2001年,谭在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任上,因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当时湖南最大黑社会团伙案的“黑保护伞”,遭错误关押292天以后,无罪释放。

沉冤得雪,但谭世斌却没能回到原来的岗位上,而是去涟源市委办公室当了副主任。在涟源市委办的9个副主任之中,他是处境最为微妙的一个。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输入“谭世斌”三个字,依然会有关于其“黑社会保护伞”的检索结果出现。

被控“黑恶势力保护伞”

谭世斌的命运是在他的第三个本命年被改变的。

2001年4月19日,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督办的“三湘第一涉黑大案”在湖南涟源市侦破。

2002年9月16日,该案在湖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湖南娄底涟源以谭和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开审,57名涉黑涉恶犯罪成员被控有罪。“这是湖南省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创下了全国审判史上一次性出庭人数之最。一时震惊湖南,乃至全国。”一位参与案件报道的湖南当地记者回忆说。

2003年3月31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和平特大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谭和平、刘小平、潘存辉等5人无期徒刑;判处同案犯张良平死刑,判处同案犯李志文、梁震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案其他49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鉴于本案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一次会议上,原涟源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等4人被宣布就地免职。”据时任涟源市委一位副书记介绍,“一时间,涟源官场人人自危,风声鹤唳。”该次会议上还通报了时任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谭世斌被控为该团伙的“黑保护伞”接受调查的消息。

“当时欲定为黑社会保护伞的确实还不止我一个人,除了涟源政法系统四家一把手被免职外,还有公安局的副政委、公安局有关侦查大队的负责人被调查。”谭世斌告诉,“而我被立案调查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团伙中的刘小平是我的远房亲戚。‘419大案’前的一个案子把我和他扯到了一起。”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了如下事实:2000年4月,涟源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对破产的涟源市绉纹纸厂固定资产进行整体公开拍卖。刘小平等五人分别如数交付了200元报名费和5万元定金后,取得了拍卖资格。此后,由于绉纹纸厂隐匿财产等原因,法院不得不中止拍卖。考虑到原来已经购买该厂门面经营户的利益,同年10月,法院再次发布公告,将整体拍卖变为分开拍卖。但是,这一决定引起群众哗然,尤其激起了竞拍者的反感。 法院做通了其他竞拍者的工作,刘小平则坚持要求按公告要求办事。

在拍卖过程中,刘小平自2000年11月13日起,带人锁住涟源绉纹纸厂大门,并派人把守该厂长达20多天。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打烂预制板,强行拿走工具,阻止施工,矛盾一度激化。








直到2001年2月,刘小平和法院仍在僵持。

其时,该院一位分管该项工作的副院长因参加学习,未在涟源。法院党组研究决定,让分管经济审判工作的谭世斌主持该项调解工作,“这主要考虑到谭世斌执行工作的工作能力。”该院一位时任副院长向证实,“谭世斌本人起码请辞过四次,坚决要求回避,他自己也意识到刘小平难缠,弄的不好远房亲戚都要得罪,还要听闲话,犯不着。”但是院长没有答应过他的回避要求。

谭世斌只好出面找刘小平做工作,几个回合下来,刘的态度有所松动,但坚持要“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双倍定金”。

2001年3月7日,谭世斌再次召集本法院经济庭庭长和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和刘小平一起协调未果。谭便提出赔偿5万元给刘小平算了,拖下去是个麻烦,耽误了拍卖。把这个想法电话报告给出差的院长,得到了院长的同意。至此,这场历时一年多的拍卖纠纷终于告一段落。

正是这一起拍卖纠纷,几乎将谭世斌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被羁押292天后“取保候审”

2001年4月,以湖南涟源市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谭和平以及刘小平等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案”案发。

2001年10月12日,身为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谭世斌因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被羁押292天后才被“取保候审”。

“那是我人生最屈辱、最痛苦的日子。”谭世斌告诉记者,“父、母亲的头发几乎就是一个晚上白掉的。本来成绩非常优秀的儿子,因为遭受不了同学的白眼,14岁就辍学在家。”说这话时,谭摘下眼镜擦拭着眼角。

2002年5月16日,谭世斌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当时,法庭的情况几乎是一边倒,公诉方不仅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就连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搞清楚——谭院长在处理和刘小平的纠纷时,法院里上上下下都知道,是经过院长同意的。”该院一名参加旁听庭审的法官有些激动地告诉,“当天的公诉方非常被动。”

2004年1月2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双刑初字第68号认定:本案中双倍返还定金损失和拍卖执行受阻的后果,是因为涟源市绉纹纸厂隐瞒门面已经出让的事实,向涟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和该院在涟源市绉纹纸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重新拍卖破产资产,对拍卖竞标的财产权属状况未经查实而发出拍卖公告,并三番五次变更拍卖方案造成的,被告人谭世斌对此不负责任。而且,谭是在主动申请回避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受组织指派协调解决争议,其解决方案是在刘小平不让步的情况下,经过几方,包括院长在内都同意了的。其行为并非滥用职权,因此,被告人谭世斌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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