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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知识

自首的可以减刑多少 认定自首

发布时间:2022年8月6日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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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可以减刑多少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行为人自首的,有望从宽处罚。那么自首了一定可以减刑吗自首的可以减刑多少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自首了一定可以减刑吗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自首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可见,自首包括两种情形: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


  总的来看:


  1、成立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2、成立余罪自首,则要求:被控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的分类


  一般自首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


  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认定自首



  赵某因故被吊销了驾照,一日捡到黄某的一本驾照,即用自己的照片补领了黄某的驾照开出租车。一天,赵某将钱某撞伤,赵某即用自己的电话报警,在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首次笔录中其虽对整个案情能如实供述,但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第二天,赵某听说钱某在医院死亡,遂如实供述了自己不是黄某而是赵某的真实身份。经事故认定,赵某应负主要。




  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中,对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理由是,赵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供述中,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属未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虽然其主动报警、投案,但根据刑法的第67条第1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该条款强调的是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即由自己实施并应承担刑事的罪行。本案赵某虽对事故的过程作了如实交待,但对自己的真实身份,也就是犯罪主体进行了隐瞒,属隐瞒情节,掩盖事实真相,作虚假交待,不论赵某的行为是否属自动投案,因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不应以自首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赵某的行为应构成自首,理由是:


  1、构成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之一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自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投案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自动投案的时间可以延伸到司法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措施之前,本案赵某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报警,并未逃离事故现场,赵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要件之一即自动投案。


  2、赵某在首次交待中,虽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但对整个案发过程并未避重就轻,刻意隐瞒,是作如实交待的。赵某在公安机关作第一份供述时,钱某当时尚在医院进行救治,未能确定其是否构成重伤,也未死亡,所以,赵某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说尚未有证据能证明其已构成犯罪。若钱某经抢救并未死亡,其伤情也未构成重伤,那么两者之间就应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民事纠纷,而不应以犯罪论。


  3、赵某的真实身份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赵某在案发第二日知道钱某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后,遂不再以他人的身份来企图蒙混过关,这说明其在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不再隐瞒事实真相,能主动交待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自己不是黄某而是赵某的真实身份,这有利于公安机关迅速查明案情,也是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订立自首这一制度的立法精神的,不论赵某交待真实身份的动机如何,都不应影响其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这一事实的存在。综合第2、3点,赵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另一必备要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延伸阅读:心理 犯罪


  文/单丹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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