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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探视权管辖如何确定?管辖权异议提出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9月5日 广州刑事律师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探视权纠纷,探视权管辖如何确定?

一、 探视权纠纷,探视权管辖如何确定

探视权纠纷应该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是任意一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探视权的行使

子女探视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视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视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视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视权,那么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视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对于探望权利人依照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的,只要不存在不利于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协助义务主体应无条件地履行协助义务,确保探望者探望权利的实现。当出现携带未成年子女搬离原住所或将协助义务委托他人履行等情形时,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父母负有告知探望权人新的联系地址、受委托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便于探望权人有效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对于有条件和有能力履行协助义务,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协助探望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个人和单位,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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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提出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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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法制节目中会经常看到这样的案例,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接受法院管辖而提出上诉。在司法概念上,这被称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提出原因有哪些关于管辖权异议还有哪些内容根据整理的有关内容来给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当事人为什么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为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法院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由此可见,其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提出原因很简单,就是认为受诉法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所以要提出异议要求变更法院。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具备一定条件,主体只能是被告、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等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商丘律师。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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