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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保证质量是关键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广州刑事律师

当前,作为今年刑事审判工作重中之重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已经普遍展开。特别是各高级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工作全面展开,绝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在今年上半年对死刑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有的已实现了全部开庭审理,其他各高级法院也从7月1日开始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但是,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法院的死刑案件二审庭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点不突出,拖沓冗长,合议庭指挥协调不力,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争议焦点难以通过庭审解决,仍然要依赖庭审后的书面审理等问题,致使一部分案件的二审开庭在一定程度上质量不高。究其原因,这里既有控辩双方职能作用发挥不够,诉讼参与人素质较低的问题,也有法官主持控制庭审的组织协调能力、逻辑思维应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一些法官对庭审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庭审当成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庭前准备不充分,庭审活动不规范,恐怕是问题的主要症结。

  一些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质量不高,不仅会使参与庭审的检察官和律师认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意义不大,在庭审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而且会影响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庭审程序,贯彻落实少杀慎杀政策,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决策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从而浪费了司法资源,违背从诉讼程序上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初衷。笔者认为,防止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走过场,提高庭审质量,在以下几个方面需引起重视:
  第一,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强化程序正义和尊重人权的价值导向。要提高庭审质量,避免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走过场,就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法官强化实体和程序并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从而在庭审方式的思想观念上消除庭审方式走过场的错误认识。
  第二,要把庭审作为审判活动的重心,进一步强化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开庭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官是庭审的主持协调者。而在有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中,由于忽视庭审查证事实证据的重要作用,庭前准备不充分,庭审时完全依赖控辩双方的推动,法官放弃了对查清疑点的必要引导和发问。因此,要切实把二审开庭当作提高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来抓,把功夫下到开庭审理上,把审判法庭看作法官从事审判事业的主要舞台,全力以赴地搞好每一次庭审,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和争议的重点、讯问被告人时需要了解的案情要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都要在事先有个全盘考虑,拟定出庭审理提纲;要发挥好庭审主导作用,控制好庭审节奏,积极引导控辩双方按照庭审各个阶段的程序和庭审规则参与庭审活动,引导双方围绕与定罪量刑有重要关联的重点、疑点和矛盾问题进行举证和质证,充分发挥庭审举证和质证证据、发现疑点和查清事实的主要功能,保证庭审过程有条不紊、层次分明、条理顺畅;要处理好“听”与“问”的关系,坚持以听为主、以问为辅,庭审中主要是耐心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而在控辩双方遗漏涉及定罪量刑事实,影响法官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下,又要进行必要的发问,以确保在庭审中全面、公正地查清案件事实。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程序的有关细节,摈弃从快从简的闪电式、先定后审的形式化模式,努力做到庭审活动的精细化和规范化,使庭审成为彰显司法文明和法律权威的窗口,提高公民对死刑裁判的公信力。
  第三,要突出庭审重点,进一步发挥第二审程序的把关纠错功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主要任务就是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死刑案件的第二次开庭审理,维持正确裁判,纠正错误判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同时实现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监督。而在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中,有的完全重演了一审程序,没有处理好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的关系。因此,二审开庭既要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包括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更要突出重点,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辩护意见、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并注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这些重点进行陈述与发问、举证与质证。同时,还应当注意二审开庭不是对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要采取适合二审特点的开庭审理方式,避免庭审拖沓冗长,重复啰嗦,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对控辩双方在一审中没有异议的事实,可将其明确认可的意见记录在案,不再进行重复调查和质证。
  第四,要规范庭审活动,进一步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和交叉询问,可以保证证据调查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从而有助于正确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也有利于防止因采信虚假或者非法的证言与鉴定结论而发生冤错案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二审开庭中证人、鉴定人出庭难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为了保障庭审活动的规范性,防止冤错案件发生,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对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应当依法通知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采信虚假、甚至非法的证据。要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利益保护、安全保障和不出庭的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证人隐身出庭作证系统,以促使证人、鉴定人积极出庭,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诉讼环境,使法官更加准确、客观地认定事实和证据。
  第五,要注重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质量不高的问题,归根结底,与法官自身素质有关。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特别是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给法官带来新的任务和压力,迫切需要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在充实和加强刑事审判队伍的基础上,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庭审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庭审观摩和点评等多种形式,对所有刑事法官进行普遍轮训,使大家掌握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和娴熟的庭审技巧,进一步增强组织协调、语言表达、逻辑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庭审的水平。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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