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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立案监督的概念 寻衅滋事刑事拘留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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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的概念

  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立案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它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一种。广义的立案监督还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87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立案监督包括控告人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两种形式。


  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公安机关才会进行立案,如果没有达到则不能够轻易立案。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寻衅滋事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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