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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抗诉申请书需要几份交给谁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

发布时间:2021年5月3日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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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需要几份交给谁

  现今的刑事案件很多,被破获的也很多,刑事案件有时也涉及到抗诉申请书,那么抗诉申请书需要几份交给谁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刑事抗诉书可以只交一份给检察院。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xx.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人于2005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二、刑事抗诉条件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 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第二审程序抗诉中,有权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只能是同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根据的 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还是撤回抗诉。下 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有提请复议权,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按 照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条件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应当比照第二审抗诉程序案件的标准从严掌握。


  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 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 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抗诉申请书需要几份交给谁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诉,其实大家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如果法院给出的结果是不合理的,大家都可以去抗诉的,但是民事诉讼法检察院抗诉一定要是在原有判决和裁定是在证据不足或者使用的法律错误的情况,或者是法院明显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判决和审判的人员涉嫌贪污受贿的清开那个才可以的。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对称,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此可见,我国的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型。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侮辱、诽谤案”、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虐待案”、第二百七十条的“侵占案”。这些刑事案件均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后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通常被称为“亲告案件”。这类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如侮辱、诽谤案件通常是跟捏造和散布被害人的隐私和某些不光彩的事情相联系,被侮辱、诽谤者往往从维护自已的人格和名誉出发,在他可以忍受时,往往不愿张扬出去,扩散影响,更不愿诉诸法律,提出控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案件主要发生在较密切的亲属之间,被害人一般只要求行为人改正错误,不干涉、不虐待就满足了,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并不希望司法机关干预,更不希望对行为人处以刑罚。侵占案件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被害人一般也只要求行为人改正错误,返还侵占物即可,不到万般无奈时不会提出控告。上述四种案件,如果司法机关违背被害人意愿主动干预,可能陷于被动,也不会收到好的社会效果。当然,有些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司法机关则不应坐视不管,而应按照案件的管辖范围主动受理,以切实保护弱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不受侵害。


所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轻伤害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住宅案”、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重婚案”、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案”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上列八种刑事案件往往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就可以调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是根据各种伪劣商品的种类进行分类规定的,全部为选择性罪名,即行为人实施了该罪名所列“生产”或“销售”行为之一的,以该行为确定罪名,生产并销售同一罪名中所列伪劣商品的,将所实施的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公民、法人都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并且均规定了财产刑。侵犯知识产权案,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的不同客体可以划分四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公民、法人都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并且均规定了财产刑。这里还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重婚案件,重婚案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和公民正常的婚姻权利,它具有双重管辖关系。也就是说重婚案件既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在必要时,公安机关也可立案受理。因为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特别是某些边沿落后地区的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提出控诉。对于这种没有自诉人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因此,对于被害人不控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检举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再如被害人不提出控诉,重婚案件的行为人重婚一段时期后关系恶化,无配偶方以重婚时不知道被告人有配偶为由,以被害人的身份作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时,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审理后查明自诉人重婚时明知被告人有配偶,自诉人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且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如只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则明显显失公平,也放纵了犯罪分子,自诉人又处于无人控诉境地,人民法院又不能直接对其处以刑罚,此时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对重婚行为人提起公诉。否则,致使这些犯重婚罪者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这不仅有损于国家法律的尊严,破坏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败坏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书面决定的案件,不是典型的自诉案件,而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而由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这类案件与前两类自诉案件相比,有其显著的特征:不需要侦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案件只能是不需要进行侦查且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案件。倘若是需要侦查才能查明事实的,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投诉,寻求法律保护,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的性质、范围仅限于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相关,不能随意扩大。被害人起诉的时间和条件受到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只能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之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具备这一条件的情况下受理案件。此类案件即有公诉案件的性质,又有自诉案件的特征,不一定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能是罪行较轻的案件,也可能是罪行较重的案件。就连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也可能成为自诉案件,与一般概念的自诉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观念不同了。不适用调解程序。此类案件与其它自诉案件截然不同的是不能用调解的方式来结束诉讼。 共3页: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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