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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立检为民 抗诉知识全接触 什么是一审程序?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1日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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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检为民 抗诉知识全接触

1、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有没有调查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2、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如何提供证据

  答: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3、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办案人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4、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能否终止审查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5、读者问: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什么文书

  答: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新疆法制报 童文艳





什么是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审理所应当适用的程序。一审程序也叫第一审程序、初审程序。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一审程序均有详细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分以下七个具体步骤:①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③宣布开庭。④法庭调查。⑤法庭辩论。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⑦评议和宣判。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自诉案件,其程序基本与公诉案件相同。但也有以下三点不同之处:①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适用以下不同的程序:①普通程序;②简易程序;③特别程序;④督促程序;⑤公示催告程序;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但由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独具问题规定较细,对于许多与民事案件有共同点的问题,规定较少,甚至未作规定。对这些未作规定的问题,审理案件时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但要注意,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适用行政诉讼法。比如:不适用调解;不搞独任审判,都应组成合议庭;审限为三个月,而不是六个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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