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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从团伙以电话短信方式诈骗钱财谈共同犯罪中主犯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广州刑事律师

团伙以电话短信方式诈骗钱财

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间,仝某伟与妻子安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购买了网络购物者的个人信息,纠集李某、仝某美、洪某某、沈某某等26人,冒充橡果国际公司员工,通过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因网络购物获得赠品并要被害人交纳邮寄费和报价费600余元,并将假劳力士手表、假电话充值卡、假汽车加油卡寄给被害人,骗取5300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55万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共同犯罪中主犯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仝某伟、李某、仝某美、洪某某等2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仝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部诈骗数额负责;其余26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某、仝某美、洪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别从事综合性工作,应对相应期间该团伙实施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

2011年8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主犯仝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其余23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四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3名犯罪时是未年人的被告人罚金一千元。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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