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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公民如何应对非法搜查 死刑复核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5日 广州刑事律师

  大行刑事辩护团队,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州书源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公民如何应对非法搜查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非法搜查现象。某学校保卫处为寻找被盗物品,由几名女教师对该校某班女生逐一搜身。当时无一女生进行违抗,事后方知自身权益受侵 害,被搜身女生联合对该校提起诉讼。某村民财物被盗,派出所叫该村村委会主任先摸摸情况,而村委会主任却带领村干部挨家挨户寻找被盗财物。村民虽有意见, 但为证实自家清白,无一家阻止搜查。保卫处和村委会主任的行为就是一种非法搜查的行为。


  公民要判断搜查的合法性,就要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的规定。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三条对搜查的法律文书、目的和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搜查,从 字面上理解就是搜索检查之意,其法律含义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罪证,查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的侦查 活动。


  搜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违反其中之一的,即属非法搜查。


  1、必须出示搜查证或者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拘留证或逮捕证。这是搜查时必须具备的法律凭据。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搜查的处 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机关、执行人员姓名及搜查日期。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如果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而直接进行搜查:可能随 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 急情况。如非遇有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滥以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


  2、搜查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无权进行搜查。未纳入公安序列的保卫处、科不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主体资格,没有搜查权。


  3、搜查时必须在搜查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搜查证以外的范围进行搜查。搜查的范围具体有: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犯 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场,同时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的,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6、搜查时扣押的物品,必须开具注明名称、数量、特征、规格的扣押清单。侦查人员发现所扣押的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


  另外,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其程序也应遵循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非法搜查就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其有两方面的表现形式: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出于 某种目的,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


  非法搜查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基本权利,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已发生的非法搜查,处置方法有三:


  1、行为人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居住安全,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行 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应当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行为人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行为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 2、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没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的搜查手续或程序,如搜查未出示搜查证、或未请见证人到场,搜查妇女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等,属于合法搜查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对于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可由其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如果行为人出于善良的动机并经被搜查人同意而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第一种情况处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 行为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面调处,受害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权益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死刑复核的方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 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死刑核准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相关知识:


死刑复核的任务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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