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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给取保候审的担保人罚款对吗?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0日 广州刑事律师

  嫌犯周某取保候审,张某为担保人。期间张某明知周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本市,却不加以制止,为此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罚款处理。请问:处理是否合法? (朱近坪)
  担保人未尽责的要依法受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和“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担保人张某明知周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本市,却未及时制止及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担保人义务,按照该法第55条第3款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对担保人张某作出罚款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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