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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0日 广州刑事律师

——袁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5月9日,袁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亲戚袁XX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其亲戚袁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因袁XX伙同他人窜入西安市三环的绿化带,盗窃大量绿化树枝条而被抓获的,该案案件盗窃价值20000元,现该案已被检察院起诉至XXXX法院。       
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袁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XX、袁XX(侄子)、常X从安徽来到西安,欲盗窃龙柏树头回安徽育苗盈利。2011年2月23日,三被告人驾驶租来的陕APZ757号面包车,在西安市XX区XX环XX立交绿化带发现龙柏树,遂将大量龙柏树头剪下。次日凌晨,三被告人在打包龙柏树头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XX立交绿化带龙柏树被截头10000株。经X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剪龙柏价值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常X、袁XX(侄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袁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是办案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本案赃物价格鉴定存在问题。为确保被告人袁XX的诉讼权利得到保护,依据法律的规定,立即起草了《赃物价格重新鉴定申请书》,并提交到法庭,但是法庭没有立即决定重新进行价格鉴定,而是决定先行开庭。鉴于以上情况,辩护律师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为被告人袁XX做盗窃数量存疑、价格鉴定结论存疑和被告人袁XX罪轻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袁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证据材料中的盗窃数量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案证据材料中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两点错误。
三、本案被告袁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四、本案被告袁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证据材料中的盗窃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特申请本案法庭能够对本案的盗窃数量重新进行清点。由于《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价格鉴定结论明显存在错误,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特申请本案法庭能够批准对本案赃物的价格重新进行价格鉴定。本案被告人袁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人袁X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数日后,法庭通知对该案价格鉴定进行重新鉴定。结果该申请提交至市中院选择鉴定单位时出现了问题,就是西安市其他的所有价格鉴定单位均拒决承担对该案的赃物的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任务。无奈之下,市中院又将该案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申请和全案案件及有关资料退回了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审理法庭在指定侦察机关重新清点核对了盗窃数量后,纠正了该案起诉书中盗窃数量不清的问题,并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袁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评析: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人袁XX案件中诸多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不放,在诉讼程序中,及时提出了存在的盗窃数量不清和价格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在法庭辩护中,除强调了以上问题外,还对该被告人袁XX的多个从轻情节,为其进行了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应从轻减轻量刑的辩护。成功为被告人袁X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人袁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3月20日
附本案赃物价格重新鉴定申请书、辩护词
赃物价格重新鉴定申请书
尊敬的XX区法院刑庭:
我是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张长海律师,是贵庭审理的袁XX、常X、袁XX(侄子)盗窃一案中被告人袁XX的辩护律师。我们现因一审诉讼辩护的需要,向贵法庭提出赃物价格重新进行鉴定申请如下:
请求一审法庭能够批准对本案被告人袁XX参与盗窃的赃物价格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袁XX参与盗窃了本案的盗窃犯罪,但是本案诉讼证据中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和结论却存在重大的错误。具体错误如下:
1、《价格鉴定结论书》对本案盗窃赃物的数量基本单位认定的概念错误。
根据《价格鉴定结论书》对本案盗窃赃物的描述是:“本案发生在2月24日,被剪下的枝条有10000余株,长度在20cm—45cm之间。”在这里《价格鉴定结论书》对本案盗窃赃物的数量基本单位认定的概念错误。
根据植物学的常识,在植物中能够以“株”或“棵”计数的植物,必须具有根系,而不管此植物是否死活。“被剪下的枝条”,只能被称作“条”。在本案中,正是由于这个数量基本单位认定的概念错误,又导致了进一步价格认定鉴定的错误。
2、本案《价格鉴定结论书》在确认本案赃物----龙柏枝条的价格计算有错误。
该鉴定书说“经过调查,龙柏小苗50cm的市场价格为1-3元,1米的市场价格为10元,1.5米的市场价格为12元。经过对农林园艺市场了解咨询,市场用作育苗的枝条基本上在2元左右。”
根据扦插树苗的培育和种植实践经验看,当“龙柏小苗50cm的市场价格为1-3元”时,市场用作育苗的枝条价格基本上在2元左右的说法是错误的。用作育苗的枝条只是培育树苗时的种子,这个种子要成为50cm的龙柏小苗,必须经过扦插、浇水、田间管理等培育生长环节,最后,在经过至少一年的培育期后,当扦插的植物枝条的根系发育成长完成后,方能挖掘移栽,成为商品性质的50cm的龙柏小苗。
而用作育苗的枝条价格只能是种子的价格。只能是在将育苗过程中的所有扦插、浇水、田间管理等培育成本扣除后的剩余。而不是商品性质的50cm的龙柏小苗的价值和价格。所以,该鉴定书说“经过对农林园艺市场了解咨询,市场用作育苗的枝条基本上在2元左右”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该鉴定书说“市场用作育苗的枝条基本上在2元左右”的结论是错误的。
3、从损失计算上进行的价格比对鉴定也是错误的。
因为盗窃案件计算赃物价值,只计算赃物本身的价值,从来不计算间接损失的价值。因此,该鉴定书不能采用从损失计算上进行的价格比对鉴定。
为确认本案被告人袁XX在本案中盗窃赃物的确切价值,确保本案被告人袁XX的诉讼权利得到公平的保护。我们请求一审法庭能够批准对本案被告人袁XX参与盗窃犯罪时的赃物价格重新进行进行鉴定。
 
本案被告人袁XX的辩护律师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5月16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袁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本案证据中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证据材料中的盗窃数量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证明,本案证据材料中的盗窃数量存在不确定性。具体证据如下:
本案起诉书认定的是10000株。但是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却是多种多样。
1、在2011年2月24日两份《抓获经过》中说是2000株。
2、在2011年2月24日与被告人袁XX的《讯问笔录》中说是剪了大约有200多斤,装了三尿素袋。具体没数。
3、在2011年2月24日的《扣押清单》中说是4编织袋。
4、在2011年2月24日与三环绿化管理处的曹X的《讯问笔录》中说是2000株。
5、在2011年2月25日与被告人袁XX的《讯问笔录》中说是装了四袋半,还有一些没装的散放在绿化带里。具体数字还是没有。
6、在2011年2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中说是10000株。
7、在2011年2月27日开始进行的价格鉴定书记载是10000株。
8、在2011年2月27日14时10分与被告人袁XX的《讯问笔录》中说是我也没有具体数,大概有一万株左右。
9、在2011年2月29日的《分析报告》中说是10000株。
10、在2011年3月1日与XX绿化管理处的曹X的《讯问笔录》中又说是10000株。
11、在2011年3月1日与被告人袁XX的《讯问笔录》中说是大概有一万株左右吧。
根据以上证据可知,本案盗窃赃物的数字有一个具体的变化过程。具体盗窃赃物的数字变化的过程是案件侦办中的一个正常现象,但是本案证据材料在盗窃赃物的数字变化的过程中,却缺乏一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的环节,就是与本案被告人一块儿对赃物数字进行当场和当面的清点,然后在具体的赃物扣押清单中记载下来,签字画押按指纹。这样才能够固定盗窃的具体数字,并进一步进行价格评估,以确定盗窃价值。
但是,本案证据材料中却缺少这个最重要的证据,致使本案的盗窃的赃物数字不清,盗窃价值也不清。
二、本案证据材料中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两点错误。
1、《价格鉴定结论书》对本案盗窃赃物的数量基本单位认定的概念错误。
根据《价格鉴定结论书》对本案盗窃赃物的描述是:“本案发生在2月24日,被剪下的枝条有10000余株,长度在20cm—45cm之间。”在这里《价格鉴定结论书》对本案盗窃赃物的数量基本单位认定的概念错误。
根据植物学的常识,在植物中能够以“株”或“棵”计数的植物,必须具有根系,而不管此植物是否死活。“被剪下的枝条”,只能被称作“条”。在本案中,正是由于这个数量基本单位认定的概念错误,又导致了进一步价格认定鉴定的错误。
2、本案《价格鉴定结论书》在确认本案赃物----龙柏枝条的价格计算有错误。
该鉴定书说“经过调查,龙柏小苗50cm的市场价格为1-3元,1米的市场价格为10元,1.5米的市场价格为12元。经过对农林园艺市场了解咨询,市场用作育苗的枝条基本上在2元左右。”
根据扦插树苗的培育和种植实践经验看,当“龙柏小苗50cm的市场价格为1-3元”时,市场用作育苗的枝条价格基本上在2元左右的说法是错误的。用作育苗的枝条只是培育树苗时的种子,这个种子要成为50cm的龙柏小苗,必须经过扦插、浇水、田间管理等培育生长环节,最后,在经过至少一年的培育期后,当扦插的植物枝条的根系发育成长完成后,方能挖掘移栽,成为商品性质的50cm的龙柏小苗。
而用作育苗的枝条价格只能是种子的价格。只能是在将育苗过程中的所有扦插、浇水、田间管理等培育成本扣除后的剩余。而不是商品性质的50cm的龙柏小苗的价值和价格。所以,该鉴定书说“经过对农林园艺市场了解咨询,市场用作育苗的枝条基本上在2元左右”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该鉴定书说“市场用作育苗的枝条基本上在2元左右”的结论是错误的。
3、从损失计算上进行的价格比对鉴定也是错误的。
因为盗窃案件计算赃物价值,只计算赃物本身的价值,从来不计算间接损失的价值。该鉴定书不能采用从损失计算上进行的价格比对鉴定。
三、本案被告袁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袁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四、本案被告袁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袁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并愿意通过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也愿意向法庭缴纳罚金。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袁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证据材料中的盗窃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特申请本案法庭能够对本案的盗窃数量重新进行清点。由于《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价格鉴定结论明显存在错误,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特申请本案法庭能够批准对本案赃物的价格重新进行价格鉴定。本案被告人袁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人袁X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6月3日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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