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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案例:涉黑团伙多次犯罪被起诉,应如何判刑?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1日 广州刑事律师

涉黑团伙多次犯罪被起诉

2004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史某开始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青年,逐渐形成了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据悉,该团伙成员先后将13人砍伤,破坏财物损失共计77878元,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65万余元。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被告人史某等26人公诉至法院。

团伙犯罪如何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在宜兴形成非法势力,称霸一方,已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史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此,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其余25名被告人除1人被判处拘役6个月外,其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2年6个月不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史某等人不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上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锡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为了争霸一方,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蒋某等人,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大肆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相关区域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在史某的组织下,26被告人经常纠合在一起参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史某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较多,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和一定的组织纪律,通过开设赌场等形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史某等人的行为已经同时具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项特征。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处刑罚适当。

因此,无锡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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