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9日 广州刑事律师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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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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