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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如何处罚结伙手持刀具公然抢劫行为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广州刑事律师

结伙手持刀具公然抢劫

2006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打电话给刘某(另案处理)称朋友遇了点事,并吩咐刘某立刻带刀去找自己的朋友。后刘某等人从杨某处取了4把长刀窜到丰台区黄土岗某村的一户人家内,刘某挥刀要求正在打麻将的人员不许乱动,然后搜走手机5部、金苹果手包1个和现金1。6万元。事后,杨某分得赃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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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杨某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杨某辩解,称自己并不知刘某要刀具的目的,所拿的1000元钱系他人偿还的外债。

检察机关则当庭出示了刘某的证言以及杨某清楚供述犯罪事实的询问笔录,以证实杨某的狡辩。

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欲实施抢劫而为其联系抢劫人员并提供工具,后他人持刀入户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

因此,丰台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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