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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虚构事实实施诈骗 诈骗罪负何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8日 广州刑事律师

骗子冒充铁道工程局局长实施诈骗

2009年,胡某在贵州兰花水泥厂打工时结识赖某,并编造假名以及自己在铁道部工作,因病退养在水泥厂打工的事实。2010年2月,胡某通过电话联系赖某,谎称自己任铁道部第八工程局局长,并在鹰潭负责向抚铁路,可以为其介绍工程,赖某在3月27号赶至鹰潭后,胡某在向其出示证件后,要求赖某交付工程押金以及好处费。次日胡某带赖某前往一处工地,并谎称该工地交由赖某负责,以博得其信任。2010年4月3日,赖某的朋友盛某应其要求携钱款来到鹰潭,当天胡某向两人出示了鹰厦铁路路基施工合同。次日,盛某将自己带来的现金以及从两个银行账户中取出的共计12。5万元交予胡某作为工程保证金。再次,胡某以钱款不足为由,先后两次向赖某索要人民币18000元,另以合同盖章为由索要30000元。胡某在获得欠款后将之挥霍一空。事迹败露后被公诉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信息,以给被害人做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17.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骗取钱财后肆意挥霍,不能退还诈骗款,致使被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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