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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保险业务员用杀人方式骗保,故意杀人罪如何判罚?

发布时间:2015年2月17日 广州刑事律师

保险业务员用杀人方式骗保

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间,为偿还赌债,在某保险公司东莞塘厦支公司担任保险业务员的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保费。截至2007年6月,尚欠公司保费436879.1元。2007年6月23日21时许,为了骗保,被告人谢某在与同事杜某等人喝酒后,以送杜某回家为名将醉酒的杜某骗上了自己的车,在车行至塘厦镇某中学附近时,谢某用从加油站购买的一桶汽油将车点燃,杜某和轿车一同被烧毁。此后,谢某逃到了河源市躲藏并打电话通知姐夫向警方和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自己死于车内,以骗取人身保险和车险理赔金。同时告诉钟某如果不知道流程,可以向自己的侄子咨询。事后,钟某谎称谢某下落不明让谢某的侄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鉴定,死者并非谢某没有支付理赔金。

故意杀人罪如何判罚

2008年6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挪用资金罪、保险诈骗罪判决被告人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谢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309411.3元。

宣判后,被告人谢某表示要上诉。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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