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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见财起意偷窃同住室友首饰,盗窃罪应该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2015年3月30日 广州刑事律师

见财起意偷窃同住室友首饰

被告人华某为谋生,在江西省武宁县鲁溪镇平生理发店内当学徒。2010年1月29日中午,在宿舍吃饭的华某无意间发现同住室友刘某的女式手提包内装有贵重金银首饰(总价值为7657元),遂起歹意。偷偷将手提包偷走后,将包内首饰进行销赃。案发后华某被抓获归案。

盗窃罪应该怎么判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华某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5月11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宣判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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