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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男子酒后持刀索要100元钱,如何构成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5年4月7日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酒后持刀索要100元钱

2011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手持菜刀,水果刀胁迫被害人店主朱某交出100元钱,朱某交给陈某100元钱后,陈某离开。此时在楼上睡觉的朱某妻子刘某被楼下声音惊醒后询问朱某,得知朱某被抢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过后,陈某又回到朱某店面,将钱还给朱某,却被赶到的警察抓获。

检察院以陈某因涉嫌抢劫罪向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提起公诉。

如何构成抢劫罪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陈某不服,上诉至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辩称其案发当日喝了一斤多白酒,向被害人索要一百元钱是开玩笑是借用,且当时就已归还,所以该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陈某手持不锈钢水果刀,采用从背后箍住被害人身体,压制被害人反抗,同时用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的暴力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显属抢劫。案发后,陈某退给被害人朱某部分钱财属抢劫既遂之后的退赃行为,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故其关于自己只是开玩笑,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故二审法院依法依法裁定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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