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期
发布时间:2015年5月8日 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的审期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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