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5月29日 广州刑事律师
多次入户盗窃财物
2011年4月12日9时许,崇仁县马鞍镇老基村小组村民吕某根在自家屋后发现了绰号为“老鼠仔”的乐安县公溪镇莲塘村村民罗某因馋嘴在抓自己的老母鸡,且一只鸡已经被放进了罗某携带的一只蛇皮袋中。吕某根询问罗某,罗某慌称是其自己跑掉的鸡。在吕某根妻子与罗某争辩时,吕某根上前扭住罗某,后村干部通知镇派出所民警将罗某抓获。罗某在归案后如实交待了2008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其单独或伙同他人五次入户盗窃吕某华、谢某孙、吕某民等人价值人民币10354元的现金及手机香烟等物的犯罪事实。另据查明,罗某曾因盗窃手机被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盗窃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采取秘密手段单独盗窃他人财物五次、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一次(其中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五次),价值人民币10414元(含母鸡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在盗窃被害人吕某民人民币500元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在第六起盗窃母鸡时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2011年8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