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6月4日 广州刑事律师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秦国明利用担任藤县县长和县委书记职务之便,在处理藤县国有水电站资产转让、协调有关单位解决资金困难问题以及干部提拔过程中,先后收受广东粤林林产化工公司董事长谭林、广东东方电力公司董事长蒋四旺、藤县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张立平、藤县工业供销公司梧州分公司承包人黄全才、北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田德以及藤县?江镇党委书记胡远达的贿赂款共161.2万元。同时,秦国明于1996年调任藤县县长时,从原单位带了一辆越野车到藤县使用,原单位已经表示该车的购车款不需要藤县政府返还,但是秦国明有意隐瞒这个事实,2001年12月让县政府办公室以偿还车款30万元名义申请拨款,这笔款项经过几次转帐后,秦国明以藤县某公司名义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小轿车,并归自己使用。此外,秦国明还有350多万人民币、2万5千多元美元、3万7千多元港币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秦国明对其犯罪事实全部予以供认。案发后,其亲友代他退出了全部赃款。法院根据他的自首情节、认罪态度以及退赃情况,予以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