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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工作者受贿3万多元 一审获刑1年缓刑1年

发布时间:2015年6月8日 广州刑事律师

    鄞州区法院昨天宣判一起中学教务工作者受贿犯罪案件,鄞州区职业高级中学原教务处副主任史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没收非法所得37100元。

  据法院审查,1998年10月至2002年10月期间,某文化发展公司经理黄某为了推销教材、书籍,先后5次以销售款10%的扣率,向当时在学校里负责采购教材工作的史某送回扣费,史某共收受37100元。今年1月6日,史某主动向鄞州区检察院投案,并退清了全部赃款。鄞州区法院一审认定,史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他还积极退赔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他从轻判处。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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