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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长给同学调工作受贿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1日 广州刑事律师

  教育局长收钱为同学调工作

  被告:是同学之间礼尚往来 法院:办事收钱就属受贿

  铜梁县原副县长蒋云中在任该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帮昔日师范学校的同学调动工作等,6年时间受贿7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定蒋云中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1年,铜梁县的教育制度开始改革,一些教办的工作人员面临重新分配,蒋云中受贿大多在这段时间。

  2001年7月,蒋云中接受铜梁县西泉中学夏某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铜梁县东城中学。同年8月22日,夏某调入铜梁县东城中学工作。之后,夏某为感谢蒋云中,送上5000元;

  2001年4月,蒋云中接受铜梁县职业高中副校长阳某的请托,帮忙为其更换工作单位。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阳某任铜梁一中副校长。阳某随后送给蒋云中2000元;

  2001年,苏某在任土桥教办主任时,因教办撤掉涉及人员分流,苏某为了有个好的去向,找同学蒋云中谈了想法。之后,蒋云中帮忙将其调到铜梁县一中任副校长。苏某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2000元。

  市纪委找其谈话,准备了解他人经济问题时,蒋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事实。今年4月25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时,夏某等人证实与蒋云中原是师范学校的同学。曾任铜梁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的郭某证实,蒋曾给他打招呼,让他准备把调动这些教师的材料交党委讨论通过,而这些事先安排好的都能顺利通过。

  蒋云中对收钱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收受同学的钱是彼此之间的“礼尚往来”,收受礼金后,由于同学家有喜事,他也分别给他们送去了1000~5000元不等的礼金,已经相互抵消。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蒋云中与阳某等同学的家庭之间存在着人情交往馈赠关系。但蒋云中在接受夏某等人的具体请托事项,利用职务帮助实现请托人利益后而收受的感谢费,属权钱交易行为,与纯属人情交往的馈赠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应认定为受贿。

  记者注意到,蒋云中受贿大多集中在2001年,人事大变动和权力的集中给蒋云中以可乘之机。蒋云中从最开始的推辞到后来的半推半就,到最后就是所谓的“礼尚往来”,拿来就照收不误了。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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