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8月18日 广州刑事律师
2012年2月24日7时40分许,大连某开发公司经营者郑某驾驶奥迪牌轿车,携带从他人处购得的毒品途经位于金山区金山卫镇的沈海高速沪浙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42.95克白色晶体及168.05克红色圆形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04克褐色植株中检出大麻成分。
在法院庭审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好,所涉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纯度较低,社会危害性小,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0余克及少量大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近日,金山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在庭上多次表示:因为买的是含有10%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纯度很低,而且掺了很多杂质,所以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对于毒品数量的认定是以查证属实的数量直接计算的,而不是以纯度来折算的。所以,郑某称自己持有的毒品“纯度很低”“杂质很多”并不能成为脱罪的理由。另外,如果因为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应当按照其实施的其他毒品犯罪定罪处罚,持有行为不再单独定罪。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毒品的案件,只要查出成分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就应以全部数量来认定毒品的数量,而不论纯度如何。除非该案件涉及死刑,那么毒品的纯度才会被纳入考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