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广州刑事律师
据办案人员介绍,26岁的吴某盯上单位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大把为自己捞钱。2005年6月的一天,她给自己开了一张金额为4000元的现金支票,然后拿到银行柜台轻松地取了现金。此后,单位一直未发觉有异,她的胆子也一天天大起来,少则几千多则数万直接从单位账户上提现。
据检方指控:2005年6月至2006年7月,短短13个月,吴某挪用公款87万余元,平均每月达6万多元。归案后的她交待,为挪用公款她想尽心思,从公司账户上提现后,又用客户的回款凭证来做账填平,以致公司一直未察觉。
吴某用赃款投资了一家酒吧,还买了轿车,余款已被她个人消费。案发后,她退赃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