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2月3日 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人吕越英、先红、盛淑萍、陈华、赵玲均系甘肃省嘉峪关市关城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其中吕越英为文物管理所会计,先红、赵玲为售票员,盛淑萍为出纳员,陈华为票管员。2001年4月至2005年10月间,被告人吕越英利用其会计职务之便,先后指使被告人先红、赵玲多次截留关城门票款共计170.28万元;吕越英将其中的13万元分给先红、3万元分给赵玲,将其余154.28万元据为己有。2003年5月至2005年10月间,吕越英指使先红、陈华、赵玲,采用发放关城门票时少开出库单,然后趁文物管理所销毁废票之机虚列移交废票数的手段,盗卖关城门票,共得赃款871.59万元,先后分给先红25.15万元、陈华29.15万元、赵玲19.15万元,自己占有798.14万元。2002年1月至2005年2月间,吕越英、盛淑萍等还参与共同私分了单位违规设立的帐外小金库现金33.17万元,吕、盛各自分得14.31万元。
综上,吕越英参与贪污公款1075.04万元,个人获得赃款966.73万元;被告人先红个人分得赃款38.15万元;被告人盛淑萍参与贪污公款33.17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4.31万元;被告人陈华个人分得赃款29.15万元;被告人赵玲个人分得赃款22.15万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越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先红有期徒刑13年;盛淑萍有期徒刑10年;陈华有期徒刑6年;赵玲有期徒刑8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先红、盛淑萍、赵玲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认真阅卷,审查上诉理由,听取辩护人意见,以不开庭方式审结此案。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各上诉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原判对上诉人先红、赵玲处刑偏重,应予适当从轻判处,改判先红有期徒刑11年、赵玲有期徒刑6年。驳回盛淑萍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