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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刑满出来又猥亵女童 河南男子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2日 广州刑事律师

[案情介绍] 今年36岁的马进周是河南省巩义市,文化程度为初中。早在2009年他就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2月8日被逮捕。下面,郑州专业刑事律师为您介绍这起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例,感谢您的阅读。 [案情分析/评析]  检察院指控,在2012年9月8日至2013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马进周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一带,先后强行与一名4岁女童、两名8岁女童发生性关系,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此外,又先后对两名6岁和9岁女童进行猥亵。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计后果先将被害人掐晕后实施奸淫。  郑州专业刑事律师认为,被告人马进周虽然犯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鉴于其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未满五年再犯新罪,系累犯;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 [判决/结果] 故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马进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关法规]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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