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刑事动态

男子猎杀黑熊后出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猎杀黑熊后出售

2014年10月13日,李某某在平武县水晶镇其自留山玉米地内发现一只黑熊,被自己安装的猎捕工具铁夹夹住前掌,便用其事先藏在岩窝内的猎枪将黑熊猎杀。随后,李某某喊来雷某某、杨某某一起将黑熊肢解后搬运至家中,并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雷某某。次日5时许,雷某某将购买的黑熊运往外地销售,途经平武县龙安镇大坪村时,被平武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猎杀的黑熊为亚洲黑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被判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黑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雷某某明知黑熊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杨某某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李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其违法所得三千元被依法予以没收;雷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杨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ajncls.com/news/view.asp?id=878734461506 [复制链接]

法律咨询热线:18011940099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