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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羊肉粉中加罂粟 检察院介入监督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广州刑事律师

早餐店羊肉粉中加罂粟

红网嘉禾县分站11月29日讯湖南省嘉禾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龚某、曾某经营羊肉粉店期间,在羊肉粉汤料中添加含有罂粟毒品成分的非食品原料。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初步认定,龚某、曾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并监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立案侦查。

据查,7月14日以来,龚某、曾某为了生意更红火。在他人的介绍下,在羊肉粉汤料中添加含有罂粟成分的粉末,使其销售的羊肉粉味道更好。自从在羊肉粉汤料中添加含有罂粟成分的粉末以来,其销售的羊肉粉由原先的每天卖二、三十碗上升到每天卖六十碗左右。

8月24日,嘉禾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对该店销售的羊肉粉汤料及被查获的粉末进行吗啡快速试剂检测(胶体金法),结果呈阳性。现场查获的羊肉汤及“烟果粉”、“米果粉”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含有蒂巴因、吗啡、罂粟碱等罂粟毒品成分。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如何认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本罪,首先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物质。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其次,行为人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等等。如果行为人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一定的毒性、有一定的害处,也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用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其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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