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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动态

上班时间上厕所发生意外应该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3日 广州刑事律师

  何某是某机械厂工人。2010年9月24日下午上班时间,何某去厕所解手,几分钟后同事发现他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的父亲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劳动保障局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何某的父亲不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的认定。何某的父亲遂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区劳动保障局认为上厕所与工作无关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011年10月,区法院一审判决撤消区劳动保障局的认定,并责令重新认定。宣判后,第三人机械厂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第三人机械厂的上诉,维持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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