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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一团伙非法跨省销售假烟被批捕 现场查处假烟价值50余万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4日 广州刑事律师

犯罪嫌疑人马某等三人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通过非法途径购进大量假烟并销往北京市昌平区、海淀区等地的烟草零售商费某等人。犯罪嫌疑人费某明知马某等人出售的是非法卷烟,仍大量购进并销售。日前,马某等三人和费某已分别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8月起,犯罪嫌疑人马某开始作起假烟生意。他联系到上游进货渠道,从河南省某地购进大量假烟,每次购进数十箱红河、红梅、黄鹤楼等假烟,并在卢沟桥附近交接货物。马某还有两名同伙,两名同伙负责与上游卖家交接货物,结账汇款,开车给各烟店配送马某购进的假烟供销售,以及寻找存放假烟的房屋、院落或车辆。为了掩人耳目,他们还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别人的银行卡,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犯罪嫌疑人费某明知马某等人出售的是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的假冒烟草,但受到利益诱惑,仍从马某处大量购进,并在北京市昌平区、海淀区等地进行销售。
2013年12月,马某等三人和费某被抓获,从马某等三人存放假烟的地方当场查获假烟价值211975元,从费某处当场查获假烟价值315444.2元。经查,马某等三人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日前,马某等三人和费某已分别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55条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马某等三人和费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提示,烟草为法律规定的专营物品,应当取得许可后通过正当途径买卖。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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