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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隐瞒真相转让客车股份,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7日 广州刑事律师

隐瞒真相转让客车股份

被告杨某与杨某1为表姐弟关系。2007年4月24日,杨某1购得两台安乡长途客班车各十六分之一的股份。之后杨某1委托杨某代其参与车队客运班车经营活动,替其逐月领取红利,因此大多数人均认为杨某即为班车的股东。2008年3月5日,杨某在未经过杨某1的同意下,将属于杨某1持有的两台客车股份分三次非法转让给他人,共获赃款66.65万元。

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其姐姐委托参与车队客运班车经营活动、并代其领取红利逐渐形成的有利条件,乘车队管理松散、股东车股转让无章程约束之际,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但归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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