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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老人拉横幅上访咬伤烫伤警察 妨碍公务罪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广州刑事律师

陕西老人拉横幅上访咬伤烫伤警察

现年61岁的罗某和68岁的王某,都是商南县富水镇茶坊村农民。今年4月24日9时许,两人与本村多名群众在富水镇泉茗茶园,以土地补偿等问题为由拉横幅上访。在此执行安保任务的富水派出所民警上前制止,但两人不听劝阻,反而与民警发生撕扯。罗某将一民警下体踢伤、左手抓伤,并用烟头烫伤另一民警右手,王某也咬伤了一位民警的右手。

近日,商南县人民法院认为,罗某、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多名民警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妨碍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刑法》[1]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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