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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应注意哪些问题?抗诉的分类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7日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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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应注意哪些问题?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贯彻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3.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4.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的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理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更不能直接以"量刑过轻"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不得将较轻的罪名改为较重的罪名;


  6.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办法达到加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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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的分类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什么是抗诉


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抗诉基础




  第204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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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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