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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知识

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 撞伤人后逃逸要不要去自首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7日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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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1、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根据《意见》的规定,并非所有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行为都成立现场待捕型自首。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留在现场,尽管只是消极地等待公安人员的抓捕,没有积极主动的投案行为,但也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强力控制、可以逃匿的前提下,出于其独立意愿主动留在案发现场,而不能是一种客观无奈的选择。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由于被害人阻拦、群众围堵等客观情况而难以离去,或因受伤、突发疾病等自身缘故无法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是为了继续犯罪,或类似列举情形的,都不应该视为自首。


  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刑法中的明知有两层含义:知道、应当知道。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也应当分这两层含义理解:一是行为人听见、看见或者被明确告知已有人报案:二是依照一般常识判断,案发后现场应当有其他人报案。例如,案发现场有大量围观群众,即使行为人没有听到、看到有人报案,但可以推断其有人已报案或者会报案。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已经报案,仍然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可以视为犯罪嫌疑人对他人报案行为的一种追认。


  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在公安人员到场后主动承认犯罪行为,表现为基于本人意志,自愿置身于司法控制之下: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人员到现场的抓捕在行为上应表现为顺从配合,这种顺从配合不仅要表现在被抓捕时,还应表现在此后的押解过程中。


  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是自首;如实供述;条件的要求。





撞伤人后逃逸要不要去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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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撞伤人后逃逸要不要去自首


  开车撞人逃逸,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肇事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首是《刑法》规定的法定减刑情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133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谓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要承担事故的全部,除非他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承担事故的全部。


  肇事者承担事故的全部,你现在追究酒驾已没有意义。


  如果该事故造成了一人重伤,肇事者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除承担民事赔偿外,依法应追究其刑事。


  如果肇事者愿意赔偿,可以按受害人的实际支出,加因此而减少的收入索要,具体你可以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及相关的条款,进行计算,然后索赔。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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