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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什么是终止审理?立检为民 抗诉知识全接触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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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法律后果不伺。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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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有没有调查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2、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如何提供证据

  答: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3、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办案人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4、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能否终止审查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5、读者问: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什么文书

  答: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新疆法制报 童文艳





律师:大行刑事辩护团队 [广东]

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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